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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负责人、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
时间:2025/4/6 12:20:14来源:徐州市发明协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:

为规范徐州市发明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行为,加强协会内部监督,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决策科学性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协会章程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:适用范围:

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(法定代表人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等主要负责人。

第二章 述职主体与对象

第三条 述职主体:

1.理事长:负责协会全面工作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2.常务副理事长(法定代表人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:分管具体事务,向理事会述职。

3.监事会主席:监督职责履行情况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第四条 述职对象: 

1.会员代表大会(每5年至少一次)。

2.理事会(每半年一次)。

第三章 述职内容

第五条 述职报告需涵盖以下核心内容:

1.职责履行情况:

——落实协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进展。

——推动科技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学技术奖项评选等工作成效(参考“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”等活动的组织情况)。

2.工作成效与创新:

——重大项目实施成果。 

——团体标准制定及执行(如T/XAI 2-2024《科技成果评估规范》的推进)。

3.问题分析与改进:

——管理中的不足及改进计划。

——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性说明(参照《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》)。

第四章 述职程序

第六条 报告提交:

述职主体需提前15日提交书面报告至协会秘书处,内容需经监事会审核。

第七条 述职会议:

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听取报告,并进行现场质询。

第八条 评议与公示:

会员代表投票评议,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(参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)。 

第九条 结果反馈:

评议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依据。
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
第九条 监督主体:监事会全程监督述职流程,确保程序合规。

第十条 责任追究:对虚报、瞒报履职情况的,由监事会提出警告或提请罢免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。

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《徐州市发明协会章程》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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